1.為什麽私自銷售汽油構成非法經營罪?
(壹)根據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設區的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而且只能是企業,不能是個人,才能從事成品油零售。本辦法所稱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2)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易控制爆炸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政府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可見,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汽油”屬於危險化學品,柴油並未出現在名錄中。
(3)刑法第225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營或者限制銷售的商品”的行為是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行為之壹。我國限制經營部分關系國計民生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經批準並取得營業執照後,才有經營資格。非法經營罪中的“限帶物品”強調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物品,否則不屬於本條所指的“限帶物品”。
汽油既屬於成品油,也屬於危險化學品。汽油不僅有部門規章規定,還有行政法規規定不準私自經營。在沒有任何安全設備或措施的情況下私自銷售汽油,極有可能因儲存不良造成爆炸等後果,危害社會。
二、私自儲存汽油造成的危害
最簡單的算法是,壹噸汽油(普通)燃燒後能釋放約6GJ(/噸)的熱能。如果真的能爆炸,假設反應瞬間發生,即使需要1秒,爆炸威力也相當於46Gw,壹輛普通家用車輸出功率約50kw,相當於約100000輛車同時撞墻的效果。
三、運輸銷售散裝汽油的危害:不安全。
四、運輸和銷售散裝汽油處罰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壹項,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罰: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購買、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運輸的。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需要購買散裝汽油怎麽辦?
(1)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購買者提供當地社區(村委會)批準的申請(註明用途、數量),本人身份證明,到當地派出所開具購買散裝汽油證明,然後到就近的加油站購買。
(2)單位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經辦人應提供單位介紹信(註明用途、數量)、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本人身份證明等。,並向當地派出所開具散裝汽油購買證明,然後到就近的加油站購買。
(3)機動車在途中因燃料耗盡需要臨時購買散裝汽油的,由購買者提供身份證和行駛證原件,經加油站負責人檢查登記並簽字後,由加油站工作人員負責發油加油。
(四)散裝汽油添加管理規定。
購買散裝汽油需要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登記;沒有有效身份證件的,必須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實名登記後才能購買;加油站如遇到無有效身份證明前來購買散裝汽油的可疑人員,應拒絕出售,並及時撥打電話110或直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嚴禁向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汽油,嚴禁加油站為無牌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人力三輪車、裝有燃油動力裝置的燃油助力車等車輛加油。禁止用汽油填充塑料容器。
同時,嚴禁塑料容器車主加油、違法上路車輛(無牌摩托車)、短時間內重復加油、暴力威脅。如遇特殊情況,請及時報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罰款:
(壹)未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進行電子跟蹤標識,未對民用爆炸物品加貼安全跟蹤標識的;
(二)未按照規定通過定位系統對運行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及放射性物質運輸工具進行監控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施嚴格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儀器、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采取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