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可見,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車主可以收土地使用費,因為車輛占用土地。
2.管理費按照《民法典》和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收取。
根據《民法典》第888、889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使用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
(1)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每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3噸以下貨車每月120元;每輛7座及以上公交車每月150元。兩輪和三輪摩托車每個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月20元。
(2)外地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3噸以下貨車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月220元。兩輪和三輪摩托車每月各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以內,每輛車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2元;超過4小時,汽車每4小時收費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4小時收費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每天(連續24小時),車數超過12元的,按12元計費;兩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按8元收費。
(2)室外露天停車場停車管理費
1.月停車管理費標準:7座客車每月120元,0噸貨車1元;兩輪和三輪摩托車每個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至4小時,每輛車2元(次),1元每輛摩托車(次);超過4小時,汽車收取2元,兩輪、三輪摩托車每4小時收取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
業主和居民所有的停車位(車庫)的停車管理費:
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每個車位每月30元。底層唯壹的車庫不允許收費。
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人)擁有的停車場、車位(車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20%的基礎上確定收費標準。
(3)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標準
1.月停車費標準:每輛車每月300元,摩托車、三輪車、非機動車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小時2元,兩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小時1元。每輛車(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計算;超過2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每車超過18元的,按18元計費;每輛超過10元的兩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按10元收取。
我們發現,其實在不同的小區,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是不壹樣的,即使是同壹個小區,地上地下的收費也是不壹樣的。《民法典》對物業收取停車費的問題做了壹定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情況自然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在主用建築的車位、車庫分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