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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法律主觀性:

校車壹般是幼兒園或中小學專門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工具。雖然校車在某種程度上更安全,但也需要更加註意交通安全。

如何制定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壹條為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班)、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門購置或者租賃的用於接送不少於5名學生及其看護人上下學的公共汽車和客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學校為學生提供校車服務,構建政府主導、市場規範運營管理的校車運營管理機制。

第五條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六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相關學校建立、完善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校車使用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查處從事非法營運的各類校車。

第八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駕駛責任書。使用租賃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九條校車運載學生上路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誌。

第十條嚴禁出租、出售或偽造校車專用標誌和標牌。

第十壹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指南,教育學生乘坐校車時遵守安全規則,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二條使用校車的學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強迫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處理。

第十三條校車超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 1年8月起施行。

法律客觀性: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校車載客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校車超過核定人數載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直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條例強調,校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或者超速駕駛校車。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結冰泥濘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按照規定,交警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放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定期將校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條例明確規定,校車超過核定人數載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車輛,直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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