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股東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訂立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甚至法律上更好地固定雙方在協議中承擔的責任。協議作為壹種能明確界定彼此權利義務的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性文件,對雙方(或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它可以監督雙方信守承諾,約束自己的魯莽行為,其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股東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對價條款、股東除名條款、隱名股東安排條款、退出機制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1,鑒於條款
針對條款,主要是陳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初衷或借此想要達到的目的,或合同簽訂所依據的事實狀態。
2.股東免職條款
因為《公司法》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非常有必要在股東協議中規定,比如不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被公司除名、退股等。
3.匿名股東協議條款安排
隱名股東是指為逃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出資人的人。
4.退出機制條款
所謂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相對成熟或無法持續健康發展時,為實現資本增值或避免和減少財產損失,將其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式轉化為資本形式的機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安排。
5.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與合同的力度有關。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壹方違約只能從損失計算,無法約束違約行為。因此,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保證合同效力的重要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七條* * *承擔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公司投資入股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1.說清楚是合夥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只是股權轉讓。如果是合夥企業,妳要在加入之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有很多事項需要徐註意。建議聘請法律顧問全面介入,保護您的利益。
2.財務審計;尤其是在負債情況下,很重要的壹點是,簽約並不意味著要換股權。至於合資企業的具體法律法規,妳可以從工商或者律師事務所找到。至於商業投資,還是自己去查比較靠譜。我會告訴妳壹些基本的概念。擁有股權的股東,除了定期分紅,還有潛在虧損的危險。如果有突發情況,就會出現需要妳按比例投資,或者抽回資金,變更股權等情況。所以妳在投資入股的時候要註意幾個方面,比如原始資產評估,投資比例和股東權利分配,公司經營者和領導團隊的能力考察。如果公司不盈利,老是讓妳掏錢,那妳就不是在做虧本生意,妳就有可能被騙。
3.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比例的標準是什麽?買股票需要註意什麽?然而,這太重要了。生意好做,建立合作夥伴難。股份比例當然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定的。關鍵是配合是否默契。如果不確定,就要考慮清楚,尤其是妳不是小股東。到時候壹定要拿到出資證明,簽章程。
4.現在想買壹個兩個人持股的公司的股份,兩個股東都同意,但是擔心他們用我持有的這個股份來套我,而且我們之間的合同可能只有我們自己持有,沒有經過律師公證。分紅不均怎麽辦?持股是壹種投資行為。股東必須通過協商簽訂投資協議。協議中應約定各自投資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並按投資形成的股份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應當指出,投資協議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投資形成後,投資協議應在工商局備案。備案的投資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無需經過所謂的律師公證等多余程序,這樣即使以後出現問題,也可以訴諸法律維權。提醒您,投資協議的條款壹定要合理合法,這樣才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5.公司(壹般納稅人企業)想現金入股,簽合同協議或者其他的需要什麽手續,需要註意什麽。
5.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現金參與是公司出資的允許範圍。以現金出資的,需將現金存入公司專門開設的驗資賬戶,並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同時,公司股東會應形成新的股東會決議,因涉及增資,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的決議將成為工商局辦理股東和註冊資本變更登記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妳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發展前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只對公司資產承擔有限責任,但資不抵債的公司不值得投資。還有,股東表決權是按公司出資比例確定還是協議確定?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掌握在壹個股東手中,公司實際上就是壹個集權的公司,不利於公司的發展。總之,投資需謹慎。
3.導致公司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違反公司章程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排除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二款的適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首先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轉讓給股東張三”。如果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李斯,則該轉讓將被視為無效。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以原價轉讓給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以按照出資比例購買,不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比如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的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請註意:
1.本章程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2.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其股份。如果有這樣的規定,也是無效的,因為它違背了股份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
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持股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公司股東私下與其他人員簽訂相關協議,是將其持有的壹種股權轉讓給他人,但實際上並未記載在股東名冊中,這實際上可能構成隱名股東,可能是有效的。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