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因為開發商負債累累,新房被查封了。這房子是誰的?網上說法有問題,改正!

因為開發商負債累累,新房被查封了。這房子是誰的?網上說法有問題,改正!

最近某開發商樓盤出現流動性困難,停工嚴重影響了廣大即將收房的購房者的信心。購房者普遍擔心開發商無法如期交房,甚至擔心開發商被其他債權人(銀行、承包商等)起訴。)討債然後被法院強制執行。購房者買的房子該怎麽處理?

網上流傳壹種說法:如果業主全款購房,或者貸款購房後,交房前已付清全部房款,那麽如果開發商破產退出項目,業主可以主張優先清償房款。似乎只要購房人全款購房,即使開發商破產,業主的購房款也可以先於其他債權人(銀行、承包商等)得到全額賠償。).

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原因在於,在實踐中,如果開發商確實無法支付到期貸款或欠款,那麽債權人(銀行、承包商等。)肯定會通過訴訟來固定債權債務關系和債權數額,然後他們會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開發商的財產,包括查封廣大購房者購買的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此時,對於購房者來說,並不意味著支付全款必然導致房屋權屬爭議,或者必然排除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首先,房屋不動產權屬的標誌是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註:不動產權屬甚至不是所有人手中的不動產權證書)。因此,在爭議房屋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之前,認識到爭議房產的所有權不屬於購房人是非常重要的。

這時候的法律地位應該是購房者花錢買房,讓開發商建房。實際上他們有壹個支付購房款的債權,開發商承擔的債務是按時交付合格房屋的行為(註:不是交錢)。其他債權人,無論是銀行還是各級承包商,都為爭議房屋的建設付出了成本和代價,當然也對開發商有債權。

由於債權在法律上原則上是對等的,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否則購房人的購房款、銀行貸款和承包人的建築工程欠款的性質是壹樣的,法律不能厚此薄彼。

購房者往往不理解這個問題,認為法律不公平。請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站在銀行的角度,如果銀行不償還借給開發商的錢,就不能執行開發商的財產,包括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在建房屋,是否也會質疑法律的不公?對於承包商來說也是如此。如果他們自己建房,成本是收不回來的,當然開發商的財產會被保全或者被查封執行。

畢竟,居住權作為壹種生存權,應該比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更有價值,包括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和抵押物擔保的債權。

因此,根據司法解釋,購房者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查封措施,以便日後將爭議房屋確認到自己名下:

當然,以上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會有很多爭議,以後我慢慢說。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意見是:

1)爭議房產必須符合“居住”的真實目的,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買受人名下無房;第二,曾經有壹套房子,但是為了適當改善,購買了壹套有爭議的改善型房子。

2)“買方名下”的範圍包括買方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無其他住房可供居住”爭議房屋的地理範圍是指設區的市或縣級行政區域(不包括設區的市的“區”)。

壹般來說,如果不是自住,有區的城市只保護首套房,不保護二套房;但是,如果妳在市管縣有房,但是妳在市裏買房居住,那麽妳買的新房還是受保護的。

司法實踐中只有符合法律和司法政策要求的購房人才能得到司法保護。投資性購房的,比如買二套房增值,或者買商鋪、寫字間等投資型物業的,沒有優先受償權。

因此,如果開發商真的負債甚至破產,即使投資人支付了全款,只要不辦理過戶登記,那麽爭議房屋就有可能成為開發商的壹般債權人,失去法律的優先保護。屆時,面對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銀行的抵押擔保債權和投資人的債權將處於不利地位,無論是解除購房合同還是繼續履行都將困難重重。

1)對於自住或有改善目的的購房者,如果發現所購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應盡快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院將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將決定暫停扣押有爭議的財產;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

3)如果買方不服上述裁定,認為法院的執行依據(原判決、裁定)有誤,則進入再審程序;法院的執行依據沒有問題的,買受人應當自駁回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投資房產的購房者來說,投資房產的好日子真的要翻了。買不好就虧了。

  • 上一篇:小學開展知識競賽活動方案範文(五篇)
  • 下一篇:如何做知乎引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