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強制接種的是免疫程序疫苗。根據《疫苗管理法》的規定,所謂免疫規劃疫苗,有時也稱為第壹類疫苗,“是指按照政府規定,居民應當接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添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用於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接種的疫苗”。目前,新冠肺炎疫苗不是計劃免疫疫苗,而只是二類疫苗。因此,居民沒有法律義務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不是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國家可能不會強制接種疫苗。正因為如此,國家在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問題上遵循“知情同意、自願”的基本原則。
2.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壹再強調,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這種強制不僅僅是指直接強制接種疫苗——限制人身自由,躺在地上,卷起袖子,強行註射疫苗。為了推廣疫苗接種,當地的壹個做法是禁止未接種疫苗的人進入公共場所。比如,安徽省等地最近開展了“兩碼”聯合調查,進入公共領域需要同時出示健康碼和預防接種記錄。據說在實施過程中,未接種疫苗的人需要登記姓名、電話、居住地址等信息後才能進入(但通知中沒有說明)。也就是說,這個要求並沒有要求沒有接種過疫苗的人進入公共場所,主要是增加了手續的復雜和麻煩。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事後問責的存在,很難避免超重和拒絕進入的問題。出入公共場所是現代人生存的需要,限制出入公共場所無疑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有很大的影響。另壹種方法是將未接種疫苗的納入失信名單。比如,湖北、重慶等多地規定,無故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信用記錄,意味著以後貸款、購房、旅遊、消費,甚至孩子上學、就業都會受到不利對待。但壹方面要依法做好信用記錄,不能隨意增加信用項目。另壹方面,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與誠實信用之間沒有聯系,因此該規定的實施屬於不正當聯系,應予以禁止。在被問及接種意願時選擇“其他”選項,對應的是接種的“自願”原則,不存在不誠信的問題。
3.最後,安徽、江西的通報規定,對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禁忌癥除外)而造成新冠肺炎感染的人員,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也就是說,不僅有關領導要問責,個人也要問責。然而,由於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不是居民的法定義務,居民不應因為不接種疫苗而遭受任何不利。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他已經是壹個不幸的受害者。目前,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被列為乙類傳染病,采取措施防控甲類傳染病。國家可以對疑似或者確診患者采取隔離治療等措施。只有在知道自己已經被確定為疑似或者確診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當然這種情況目前在現實中不易發生),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詳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沒有接種疫苗就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不是法律責任的原因。此外,在新冠肺炎給感染者免費治療只是占用了壹些公共資源,但這是保證公眾健康所必需的,並不違法。新冠肺炎感染和接種疫苗與新冠肺炎感染之間只有概率關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成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加強預防接種的規範化管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接種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