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怡:
新環保法反復後,終於表決通過。這是近年來環保領域最嚴格的防火墻。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要求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重點區域和流域聯防聯控實行統壹標準,建立環境汙染預警機制。其中,引人註目的是,拒不改正的違法企業,能?按原處罰金額連續按日處罰?。
這意味著新環保法的處罰標準將不封頂。結果社會詬病已久?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環保問題有望從源頭解決。長期以來,作為可能的排汙主體,很多企業缺乏自律,偷排罰款幾萬元和清潔處置費用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之間存在懸殊。理性經濟人?當然會有利可圖,跟著走。環保執法面臨的這種尷尬,在新的不限量處罰法下,必然會放大執法處罰的威懾力,以經濟杠桿矯正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在經濟下行壓力巨大的當下,新環保法體現的立法精神實際上包括?獎項?用什麽?懲罰?兩個維度。守法企業自覺環保也是社會利益的增進,需要適當的激勵。比如在詳細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對公共清洗設備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或補貼。只有放松,違法者才有希望,守法者才有希望,從而形成青山綠水的* * *衛士。
從更深層次來看,這次處罰標準的調整,凸顯了在法治框架內解決矛盾的思路。在壹些環保事件中,無論是無良企業的肆意排放,還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縱容,抑或是少數人的過激情緒,壹個重要誘因就是沒有法律來算環境賬和經濟賬。現在,依法明確獎懲標準,從而引導各方回到法庭和談判桌上。可想而知,有法律來勾勒各方權益,用法治來平衡各方得失。這不就是用良法促進社會理性和正義嗎?
然而,有法律並不自然意味著有法治。這麽好的法律如何實施,會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法治的效果等同於立法和執法的科學性。
認真的產物,任何壹方的缺席或放松,都可能造成整體效果大打折扣。這就要求,壹方面,執法不能有例外,要避免尋租和勾結腐敗,加大懲治和監督的密度和力度;另壹方面,賦予公權力如此大的執法能力,必須防範守法企業執法的可能。挑刺?甚至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等隱形腐敗。這些都是環保和法治的底線,還是需要關註的。
明年65438+10月1,新環保法正式實施。我們期待著依法開出第壹張罰單,作為壹個例子。當然,最好所有企業都嚴格遵守法律,這樣環保罰單就不用開了。
範文兒
學習新環保法的體會
文/劉敏(環保部華南督查中心)
對每日壹罰的思考
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種按日計罰制度是新法的特色之壹,旨在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特別是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實際上,非法排放汙染物的現象持續存在。當事人被查處後拒不改正的,辦案機關無需再追究另壹違法行為,可以根據前壹案件按日罰款。但是,今後在實際辦案中實行按日計罰制度,可能會遇到以下需要明確的問題。
首先,關於按日計算罰金的性質
從立法意圖來看,新環保法引入按日計罰的目的是為了徹底解決違法當事人被罰款並“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的執行問題,這容易混淆按日計罰是強制處罰還是行政處罰。這裏討論按日計罰屬性的意義,目的在於明確行政機關實施按日計罰的行政行為,將來是由行政處罰法還是行政強制法來規範。同時回答按日計罰是行政處罰法中的“罰款”還是行政強制法中的“附加罰款”的問題。如果是行政處罰,就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每日罰款數額較大的,必須舉行聽證會;如果是強制的,就要遵循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再看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第壹、二、三款,按日計罰是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按日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學習新環保法的體會
新環保法直接規定的違法行為類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這種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壹是違法排放汙染物;二是罰款,責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此外,新環保法還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上述違法行為的種類。但《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那麽,如果新環保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在沒有上述限制的情況下增加違法行為種類,就意味著可以在上述三個要件之外增加違法行為種類。這個問題需要立法解釋。
三、按日連續處罰與原罰款的關系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那麽,按日連續處罰和原罰款是否屬於同壹違法行為兩次罰款的處罰呢?不是的,雖然按日連續處罰和原罰款處罰都是以罰款的形式出現,都是基於當事人持續的違法行為,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原來的罰款處罰是對當事人違法排放汙染物作出的,而按日連續處罰是對被罰款並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當事人違法排放汙染物作出的。因此,兩者的違法行為類型是完全不同的。但兩者密切相關:第壹,違法排汙是壹樣的;二是按日連續處罰(按日罰款)的數額等於原罰款數額;第三,辦案機關和案件當事人沒有變化。
四。開始日期的確定
上述條款規定日罰款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起算日期似乎很明確。但在實際辦案中,責令改正和罰款處罰的日期不壹定相同。責令改正不是壹種行政處罰,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壹些環保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立案後、結案前)采取先向違法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再進行罰款的決定。因此,責令改正先於罰款。這樣,兩份文件將出現在同壹個案例中,日期也是連續的。罰款的處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時,之前責令改正的,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本條所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是否指“同時”?這關系到環保部門在進行罰款之前,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是否合法。
罰款決定中寫明責令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的起始日為處罰決定作出的次日。但辦案機關在發現和查處當事人違法排汙行為時,如果不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責令其改正,就會涉嫌放任。因此,筆者主張案發後應盡快執行責令改正。有些當事人可以立即糾正違法行為,如停止盜竊;其中壹些將需要壹些時間來完成,如拆除走私設施。這就涉及到期限修正的合理使用。筆者認為,對於那些需要壹段時間才能拆除或建設的工程項目,辦案機關應結合建設項目限期“三同時”監督的總體安排,開展案件處罰決定的執行和監督。
動詞 (verb的縮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認定
認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需要考察行為必須滿足的“三要件”,即違法排汙、被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二是調查“三種情況”,即以前的罰款處罰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違法排汙行為是否已經終止,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事項是否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合理進行中。
責令改正不是壹種行政處罰,但屬於辦案機關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命令,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呈現。行政機關公文的質量反映了其處理水平。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事後“拒不改正”的認定。
已責令當事人改正,但罰款處罰仍未執行,案件未了結,且在辦案期間被責令改正的,不再追究其改正的處罰。並且,罰款數額的計算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汙染防治設施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確定的規定執行。辦案機關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後,當事人未完成或者未執行改正的,從被責令改正的次日起,需要接受按日連續罰款的處罰。即當事人被罰款後,在前期期間拒不改正的,也將被追繳罰款。
學習新環保法的體會,學習心得
六、實施日常處罰的機關
根據該條規定,按日計罰的執行機關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根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由此可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
但是,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指哪些行政機關?應該由誰來確定,以什麽形式來確定?本法對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規定,是法律授權的事項。回答以上問題相當於解釋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解釋必須由NPC人大常委會做出。
筆者認為法律授權“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日常處罰,包括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至於哪些部門,國務院可以通過列出權力清單來明確。因此,在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是將這壹內容合法化的最佳途徑。目前環保部出臺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可以解決今後執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但仍需通過執法實踐進壹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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