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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於13正式實施,關於房子、小三、生育權的規定引發公眾強烈反彈。婆婆笑了,婆婆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遭罪了,小三失寵了...由此產生的悲喜劇,既反映了對正義本身的誤解,也反映了在婚姻面前堅持被傷害的女性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有太多的感情因素。事實上,法律並不是只偏袒壹方。法律的基礎是保護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

解讀新婚姻法中的輿論爭議

1,關於買房

婚姻法新規:新婚姻法解讀(三)第七條: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認為這種解釋對自己不公平,壹旦將來離婚,女方很可能被“掃地出門”。但這個解釋也讓很多公婆吃了定心丸:養兒子不算“虧”,沒必要“護”媳婦;已經成為笑話的“丈母娘需求論”,可能會進壹步變異為確定房產證上“登”的是女方的名字。

說明:公婆買房,媳婦沒有份額嗎?公公婆婆買房,女婿也沒份。

安於女方的弱勢,堅持“男方必須買房”是不公平的

女權主義者忽略了這條普遍規律,即不僅女方在為兒子買房時分不到壹份,她的家庭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如果還堅持“男方必須買房”,那只能說這些人認為男女不平等,安於女方的弱勢地位。在大多數中國家庭中,如果婚後通過贈與將丈夫父母生前購買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時可以拿走壹半,這對丈夫也明顯不公平。更有甚者,父母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給夫妻雙方的,就推定是給子女的。這其實是對已經投資購買房產的父母“意誌自主”的絕對尊重。如果父母特別喜歡他們的兒媳,根據新的規定,女方可能得不到財產。

解釋只是保證了底線,夫妻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約定處分財產

第七條的規定,只有在婚姻雙方未就房屋產權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才生效。如果夫妻雙方事先對此有約定,或者不動產登記有相同的簽名,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可以約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全部或者部分歸* * *所有的財產,部分歸* * *所有的財產。現行婚姻法遵守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夫妻只要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事先的約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司法解釋只是保證了壹個底線,保護了雙方最起碼的權益。

2.老婆給“小三”還房貸嗎?最高法新司法解釋只是明確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超出10年前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新規: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理解:現實中,大部分男人婚前買房都是付首付的。在女權主義者眼中,這壹規則演變成了“男人離婚成本低”、“男人不靠譜”甚至提高了離婚率等。但這種“想象”與現實相去甚遠。

解釋:妻子參與了房貸還款卻被掃地出門?可以依法主張賠償,享有財產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釋(三)與以前規定不同的是,確定了抵押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請求權。在以往的離婚財產糾紛中,婚後還貸的女方只能得到還貸金額的壹半,不能享受財產增值部分。簡單算壹筆賬就能明白。如果不考慮利息,壹套房首付20萬,貸款80萬,首付由男方出,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貸款後,夫妻雙方歸還,也就是說,男方出60萬買房子,女方出40萬。離婚後,財產歸男方。房產現在價值200萬,男方需要補償女方40%,即80萬元。僅從投入產出比來說,女方沒有損失。當然,如果房產貶值了,再說吧。

如何理解新婚姻法?其實女性也不是很吃虧。

3.法律會鼓勵男人養“小三”嗎?“如果不能給她名分,那就給她房子”類似於任磊的房地產廣告,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費群體。

2010新婚姻法解釋三審稿公布時,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了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的形式確定了賠償金。壹方起訴,主張對方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網友質疑,這是在變相鼓勵男子養情婦,法律已經間接承認了“情婦”的灰色身份。直到《解釋(三)》正式實施,這樣的討論依然不絕於耳,但仔細對比最新的規定,不難發現,已經取消了婚外同居賠償的規定。

解釋:鼓勵男人養“二奶”?官方文本刪除了對婚外同居主張財產賠償的規定。

“小三”“小三”成為近期新聞事件中的熱詞,很多情況下提到的“分手協議”被認為能夠給失去青春的小三以補償和安慰。但很明顯,婚姻法解釋不承認這樣的金錢交換,為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議”無效。在當前的法治框架下,將“小三”合法化不僅不符合道德要求,而且損害了男性和配偶所生子女的合法繼承權。

如何理解新婚姻法?其實女性也不是很吃虧。

4.全職太太離婚了會去哪裏?

婚姻法新規: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的除外: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但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說明:家庭主婦成為高危職業?婚姻財產分割有助於保護弱者。

新婚姻法解讀(三)第五條首次確認了在國外立法中常見的夫妻財產分割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嚴重疾病需要就醫,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法院將支持壹方分割同壹財產的請求。以前只有離婚才是分割同壹財產的理由。

有律師指出,新的司法解釋意味著,在壹定條件下,弱勢壹方不必以婚姻破裂為代價直接起訴婚姻內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壹條款可以保護夫妻之間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壹方,尤其是當做了多年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壹個很好的救濟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壹條規定,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原有的司法實踐中,夫妻壹方私自轉讓* * * *所有的房產,不知情的另壹方很難追回已出售的房屋。法院將利用《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駁回。總的來說,這兩個條款對於明顯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的經濟保護是非常明顯的,並不像她們所擔心的那樣,司法解釋“虐待”女性。

5.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婚姻法新規:第九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解釋: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女性獨立控制自己的身體,避免成為生殖機器。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壹條款也再次強調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不是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孩子的權利,也應該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見不壹致的情況下,生育權只能賦予壹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害。

事實上,目前傳統的夫妻共同管理財產、生育子女、撫養後代的模式已經不是家庭的唯壹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層出不窮。大多數國家都不要求女性墮胎要征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高於夫妻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

如何理解新婚姻法?其實女性也不是很吃虧。

6.如果丈夫給妻子壹套房子,過戶前可以反悔。

規定: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予支持,但經過公證的除外。

有律師解釋,這壹條是對物權法和合同法的雙重肯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變更也要以登記為標準,《合同法》也賦予公證合同特殊效力。也就是說,丈夫送給妻子的房子,在過戶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贈與沒有經過公證。

7.關於孩子

規定:第二條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解讀:律師認為,該條是實際審判實踐的反映。因為性觀念的開放,夫妻之間的信任度下降,會讓親子鑒定熱起來。但張律師認為,要有證據證明非親生並不容易。因為生孩子是很隱私的事情,很難找到證據證明。

要不要孩子是兩個人的問題。但是兩個人不同意,怎麽辦?《意見稿》給出的答案是,女方有生育孩子的主動權,但男方可以選擇與她離婚。《意見稿》第十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壹位婚姻法博士認為,中國法律沒有生育權這個專有名詞,但中國法律是保護公民生育權的。律師認為,根據分娩的特點,這樣的規定是合適的。男方為生育付出的時間很短,女方卻要懷孕10個月,權利義務不對等。當然,男方實在受不了,法律也給了他以此為由離婚的選擇。

8.關於債務

規定:第十六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解釋:換句話說,丈夫也可以向妻子借錢,但離婚時要把賬算清楚,“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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