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管理服務,采取政策引導、提高行政效率、實施稅收優惠、促進產學研結合、建立科技轉化平臺、鼓勵風險投資、培訓人才等多種方式,促進企業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主體,發揮市場機制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第二章高技術產業化第八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省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本省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需要,結合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鼓勵、支持和引導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第十條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項目的設立、用地和技術改造給予支持,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的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鼓勵企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引導企業推廣節能降耗和環境友好型應用。第十壹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取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並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
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轉化或者產業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專項資金支持。第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個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者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其在企業中的股份比例由投資者依法約定。
參與創辦高新技術成果企業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以用壹定比例的股份獎勵做出重要貢獻的R&D人員。獎勵部分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征收優惠。第十三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設立或聯合設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孵化基地和中間試驗基地。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專項資金和配套資金。
省、區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中間試驗基地申報國家和省級認定。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中間試驗基地在規定範圍內進口科研用品,依法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十四條鼓勵和引導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借助出口信用保險規避風險,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
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需要在境外設立機構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和規模以上企業的總產值和增加值進行調查和統計,定期公布高新技術產業統計數據。
高新技術產業統計數據是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