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五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註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第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第十壹條 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第十四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第十五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並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壹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壹條至第十六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第三章 定期報告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