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商事主體換發營業執照實施辦法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我市各類商事主體(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從2013年3月1日起壹年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以下簡稱“換照”)。為做好換照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壹、實施範圍
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核準登記註冊的下列商事主體,應當申請換照:
(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資);
(二)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資);
(三)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五)合夥企業(含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
(七)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八)個體工商戶(含香港、澳門、臺灣在本市申請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二、實施時間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商事主體在此期間未申請換照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公告責成其限期申請換照。
三、實施單位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所屬分局依照下列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商事主體換照工作:
(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資)、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申請換照;
(二)其他商事主體換照工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分局組織實施。
四、申請材料
商事主體申請換照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深圳經濟特區商事主體換發營業執照申請書》(原件1份);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三)經辦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四)需委托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書內填寫)(原件)。
五、換照程序
商事主體換照工作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優化程序,簡化材料,不收取費用。具體程序如下:
(壹)提交換照申請材料。
(二)核準換照。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商事登記機關當場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1.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換發新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含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換發新版《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
3.法人企業分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外國(地區)公司分公司換發新版《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4.依法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換發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各類商事主體換發新版營業執照的同時,商事登記機關發放《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啟用商事主體新版營業執照的說明》。
為確認商事主體真實身份方便其在互聯網申請辦理註冊及其他相關業務,商事主體換照時應當設置身份認證密碼。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制定身份認證密碼的使用管理規則。
六、例外情形處理
商事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不能直接換發新版營業執照,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經營期限到期且未辦理延期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期限變更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核準後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二)擅自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且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核準後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三)商事主體原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依法申請補發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核準後核發新版營業執照副本;
(四)商事主體申請增加營業執照副本的,應當依法辦理增加副本的變更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核準後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七、商事主體申請辦理登記事項或者備案事項變更的,無需單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核準後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八、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商事主體申請註銷登記的,無需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九、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予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十、換照檔案保存。商事主體換照檔案按照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移交歸檔。
附件:深圳經濟特區商事主體換發營業執照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