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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乳生產和收購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原料奶生產和收購管理,保障原料奶質量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原料乳是指未經加工的乳用動物原料乳。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和銷售生鮮乳,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奶農、生鮮乳收購者、生鮮乳運輸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壹責任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收購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生產、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禁止在生乳的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和銷售中添加任何物質。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鼓勵和支持標準化規模養殖,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牛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生產和收購布局。第八條奶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依法引導和規範奶農和生鮮乳收購者的生產經營。第二章生鮮乳生產第九條地方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奶畜發展需要,為奶畜養殖者提供奶畜品種登記、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綠色粗飼料生產利用、標準化養殖、奶畜疫病防控、糞便無害化處理等技術服務,並開展相關技術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產企業等相關生產經營者為農民提供所需服務。第十條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備案,取得奶牛養殖編碼。

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良好規範的要求,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實施標準化生產和管理。第十壹條奶牛養殖場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立養殖檔案,準確填寫相關信息,並做好檔案保存工作。奶牛養殖小區應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奶牛養殖場、奶牛養殖小區依法建立科學規範的養殖檔案。第十二條從事奶牛養殖,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對動物和人體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第十三條奶農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農應當在使用前後及時對擠奶設施和鮮奶儲存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鮮奶造成汙染,並建立清洗消毒記錄。第十四條鮮奶擠奶後應存放在密封容器內,並及時降溫,使其溫度保持在0-4℃之間。冷藏時間超過2小時的不得銷售。第十五條奶農可以將自養奶畜生產的生鮮乳銷售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鮮乳收購站。第十六條禁止銷售下列原料奶:

(壹)經檢驗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乳用動物;

(二)產犢7天以內的乳用動物的初乳,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品生產的除外;

(3)乳用動物是在規定的用藥期和停藥期內生產的;

(四)添加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其他物質和其他產品的。第三章生鮮乳收購第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農、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制定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生鮮乳收購站。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結合當地牛奶存量、日產奶量、運輸半徑等因素,確定生鮮乳收購站建設數量和規模,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八條經工商登記設立生鮮乳收購站的乳品生產企業、奶牛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申請書;

(二)生鮮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邊環境示意圖;

(3)降溫、冷藏、保鮮設施及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4)實驗室、測量和試驗儀器設備清單;

(五)發起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從業人員的培訓證明和有效健康證明;

(七)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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