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經查證,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將終結本次執行:
1.執行程序結束後,法院會要求被執行人提交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將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核實。同時,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將自己的財產線索提交法院核實。
2.法院壹般會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卡,凍結工資卡、企業基本卡,查詢被執行人的房屋信息、車輛信息、股票信息。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采取措施終止執行。
3.通常壹個執行案件立案後,需要在六個月內終結。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法院是不能結案的。只有這次執行可以終止。被執行人有可供再次執行的財產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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