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者怎樣投訴舉報用人單位
1、註意區分舉報和投訴。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如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則可提出投訴。 2、是勞動者應及時維權,以防錯過時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有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將不再查處。 3、是舉報宜通過快速有效方式。舉報者可撥打當地勞動保障熱線電話,或登錄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網站等方式盡快舉報。 4、是舉報時提供詳實信息。應明確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及具體違法行為。為提高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效果,勞動者舉報時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聯系方式,有關部門會負責保密。 5、是註意收集證據材料。勞動者在工作時應註意保存招工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相關憑證,以便在舉報投訴、申請仲裁時提供。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二、2021最新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麽賠償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壹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壹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壹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裏需要註意的壹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於統壹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壹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麽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於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