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界定了礦業投資環境的概念,並總結了其特征,然後根據國際公認的礦業評價因素,客觀分析了我國礦業投資環境的優劣勢,提出了構建由礦產資源法、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標準工作合同等組成的礦業法律體系的優化建議,以疏通經濟壁壘,建立窗口管理秩序。
采礦業;投資環境;評價;使最優化
1礦業投資環境及其特點
根據影響投資決策的因素,投資環境分為兩類,即有物質形態的“硬”投資環境和無物質形態的“軟”投資環境。壹般來說,交通、郵電、供水、供電、供氣等生產生活設施以及礦產、天然植物資源等被歸為“硬”環境,政策法規、經濟發展水平及其穩定性、技術和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等被歸為“軟”環境。
根據研究投資環境的類型,可以分為區域投資環境和行業投資環境。區域投資環境可以是跨國區域,如亞太地區和環太平洋地區,也可以是壹個國家的經濟特區和保稅區。產業投資環境是針對某壹產業的研究。顯然,礦業投資環境屬於產業投資環境研究的範疇。在這裏,我們將礦業投資環境定義為在壹定時期內,在擬勘查開發礦產的國家(或地區),影響或決定投資者進入並取得預期收益的各種因素的有機整體。
礦業投資環境有其自身的特點:壹是礦業投資環境的客觀性。采礦活動集中於隱藏在地下的客觀地質資源的富集,其規模即儲量、礦石品位和有害元素的存在與否,將直接影響未來投資者的生產規模、設備選型、生產周期和最終收益;同時,地質和水文條件的復雜性對未來的生產成本有重要影響。因此,礦業投資者非常重視投資地區的地質潛力和發展經濟。其次,礦業投資高度依賴基礎設施。礦體深埋地下,是不可移動的地質體,礦床多在城鎮等交通不便的山區,開采礦產有巨量廢石,可選礦石的運輸也相當巨大。因此,便利的交通設施是礦業投資的先決條件。當然,水電供應和現代通訊設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礦業政策的穩定性是投資者關註的壹個重要方面。礦業投資是壹項高風險、高資本密度和長期的商業活動。壹般來說,發現和探明壹個有經濟價值的礦床需要上億元,勘查近百個礦點或異常需要2 ~ 5年。開發幾千萬、幾億元,礦山壽命5 ~ 20年。因此,礦業投資者變得非常謹慎,並特別關註其投資地礦業政策的適應性、壹致性和穩定性。
2礦業投資的環境因素評價
投資環境的研究始於60年代末,礦業投資環境的概念出現於80年代末,流行於西方礦業發達國家和相關研究機構65438-0992。因此,礦業投資環境的研究開展時間較短,應用研究更少。目前礦業界公認的方法是問卷調查評估,考慮的因素有地質、政治、銷售、法規、財務、金融、環境、運營、利潤等。不同的決策者對具體的評價、評分和權重分配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勘探者關註的是地質潛力,而開發商把政治因素放在第壹位。
根據漢森(1990)的研究,勘探決策的重要因素有:①地質潛力;②政治穩定;③礦產政策;④其他因素(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礦產分布、過往經驗)。
Ritchie的研究(1992)表明,發展決策中重要因素的順序是:①政治因素(穩定、法律和秩序);(二)外匯管理法規和資金匯出;③分享參與;4稅制;⑤采礦權的保護。
根據世界銀行(1990)的研究,礦業投資決策的重點是:①勘查前的礦業權保障;(2)保證稅制;③貨幣兌換保證;(4)制定礦業法;⑤允許設立外匯賬戶;⑥現實匯率;⑦加速攤銷。
J.奧托對礦業投資偏好的調查表明:
(1)礦業投資決策的關鍵因素相當廣泛;
(2)勘探投資決策的重點是地質潛力、政治穩定和土地使用權的保障,而礦業投資決策的重點是盈利性、政治穩定和利潤匯回;
(3)勘探開發決策關系到政治穩定、土地使用權安全、礦業法穩定和稅收水平穩定。
影響礦業投資決策的三個關鍵因素研究
繼續的
3中國礦業投資環境簡評
根據礦業公認的礦業投資環境評價因素,對我國礦業投資環境進行了客觀評價。
(1)地質勢。中國幅員遼闊,地質條件復雜多樣,成礦條件良好,地質潛力巨大,這是國際礦業公認的。約翰遜在1990的調查顯示,中國的地質潛力在世界上排名第九。基礎地質工作較高,全國已完成1: 1萬地質填圖;1: 20萬已覆蓋中國72%的國土面積(1995),1: 5萬已完成20%的待調查面積(1995),已發現礦藏或礦點近20萬個,其中由於國內技術和資金較多,處於待開發狀態,為外資。
(2)政治環境。自1978以來,中國壹直堅持改革開放政策,保持了穩定的政治環境。同時,中國各民族團結和睦,與周邊國家的關系處於全方位的良好狀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保持著良好的政治經濟關系。
(3)市場環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完善和健全的過程中,壹些現有的市場行為不規範,非經濟障礙排斥公平競爭的現象將逐漸消失。在礦產品市場方面,中國是壹個生產大國,國內市場很大。中國的礦產品政策是鼓勵出口。近年來,中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把改善交通設施等基礎條件作為吸引外國投資者的重要途徑。
(4)監管環境。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四個層次組成。與礦業投資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1982 65438+10月30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財政部頒布實施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5438+0989年6月+10月1財政部頒布實施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暫行規定5438+0990年6月+10月15、1993 10 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頒布實施 1994國函64號《國務院關於利用境外資金開采低品位難選冶金礦產資源的批復》和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實施2004年3月27日。 今年7月1,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正式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共7條。總的來說,我國礦業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還存在壹些不合理之處。另外,開采管轄權被肢解,石油歸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轄,可以直接與外商簽訂開發合作勘探合同;煤炭部的《煤炭法》也存在壹定程度的不協調,按照《礦業法》規定執行就更加困難。客觀地說,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和法律之間的不協調,使得中國的礦業監管環境不利於吸引外資。
(5)財務制度。從已經形成的各種稅收制度來看,減免多,相關優惠條件也有吸引力,在稅收政策上具有壹定的國際競爭力。但不可否認的是,地方和行業亂攤派、亂收費等不規範的經濟行為也十分令人望而生畏。
(6)財務狀況。中國取消了外匯管理,這是吸引外資的壹大優勢,但本國貨幣無法或難以在廣泛的市場上自由兌換,這是中國財政狀況的劣勢。根據我國涉外企業管理規定,外國投資者應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利益可以自由匯出。企業終止或停業時,所撥資金可按投資合同或企業章程的規定匯往國外。這樣,我國外匯管理靈活,有利於吸引外資。
(7)環境保護。無論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在我國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都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然而,正如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所認同的那樣,發展中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比西方國家寬松得多,投資者承擔的義務也更輕。
(8)操作條件。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對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做出限制規定。1995下半年,國家計委和外經貿部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開采礦產提出了壹些限制性條件。外國投資者不得單獨經營銅、鉛、鋅和鋁土礦的開采。限制貴金屬(金、銀和鉑族元素)的開采、冶煉和加工;限制鎢、錫、銻的開采;限制稀土的開采和冶煉。這些限制不影響外商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此外,中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和低廉的工資為外資盈利奠定了基礎。和諧的勞動關系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
4優化中國礦業投資環境的建議
4.1構建礦業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礦業投資的法律法規尚未頒布,各種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如石油、天然氣、難處理金礦等。)過於狹隘,已經嚴重滯後於外國投資者渴望介入中國礦業活動的現實,使中國失去了許多投資者。根據聯合國對采礦活動的調查,只有6%的受訪公司對中國的立法感到滿意(包括喜歡中國法律模糊狀態的公司),38%的公司不滿意,56%的公司不理解。法律法規的不完備和滯後會增加投資者不可預知的費用,增加投資風險,增加決策難度。有意在中國投資礦業的英國員工幾乎搞不清楚相關的管理程序,因此可能要提前花費數百萬美元進行嘗試。這就要求我國盡快制定和頒布相關的外商投資采礦和法規,使之符合國際礦業活動的慣例。
(1)建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組成的礦業法律體系,並借鑒印尼的標準工作合同,在不打亂原有法律秩序的前提下,避免查閱過多的法律條文。
(2)輔助性的“標準工作合同”可以根據不同投資區域、不同勘查開發礦種的每個項目,協商制定權利義務,可以涉及勘查開采的各個方面,甚至包括環境保護、安全措施、職工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外商以政府批準的工作合同為準。實施“標準工作合同”可以適應各種礦山的不同情況,具有規範性的靈活性。
4.2疏通經濟壁壘
影響中國礦業投資環境的經濟障礙主要有:
(1)基礎設施尤其是運輸能力不足。中國中西部的貧困山區擁有最大的礦產資源儲量,各級政府渴望吸引外資。而這些地區的公路、鐵路運輸相對不發達,遠離港口和加工企業的東部地區,運輸量大,距離遠。交通設施建設所需的投資是任何企業或潛在投資者都難以承擔的,需要依靠政府的幫助。然而,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很難在短期內大量投資。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采用BOT(建設-運營-移交)方式吸引國內外私人或企業資金。政府授予投資者壹段時間的特許經營權,在收回投資並獲取利潤的特許經營權結束後,投資者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探索壹種補償投資的方式,在納稅期內逐年支付投資者的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在項目完成後減免全部或部分環境破壞和土地復墾費。
(2)礦業稅收制度。我國的財稅制度沒有考慮到礦業的特殊性並給予足夠的優惠,甚至承擔了比其他行業更多、更重的稅收,這與當前國際上給予礦業特殊優惠的做法極不相稱,必然導致競爭力的削弱;另壹方面是特殊稅費的交集。對各種礦產征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同壹對象征收同壹性質的稅費,這在世界上是史無前例的。因此,要明確稅率和稅種,以優惠為目的,以簡化為手段,真正實現礦業稅收優惠。
(3)土地使用和補償。由於中國人口密度高,土地有限,在礦山建設用地上生產生活的居民(尤其是農民)壹旦失去家園和賴以生存的土地,就很難重新選擇自己的生存空間。因此,礦區居民的安置和補償往往花費很大,問題無法徹底解決。不斷的騷擾和索賠導致礦山企業不可預知的支出成為無底洞,依法取得的采礦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也影響了外商的投資信心。因此,有必要頒布和實施礦業法律制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進入的領域,保護進入者不受幹擾。
4.3拆除行政圍欄,“建立窗口”管理秩序。
行政圍欄的主要表現是:
(1)門很難找。中國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與國際慣例仍有許多不壹致之處。礦業權的設立需經經貿部門計劃部門、礦產分類行業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頒發。此外,勞動安全部門、環保部門、國土部門,以及海洋、水利、森林、草原等部門,也要依據相關法律履行審批職責。算下來,申請壹個采礦權需要20到30個部門。這對於外商來說就像進入了壹個迷宮。他們找不到進口,也不知道出口在哪裏。
(2)門檻高。主要體現在行政審批和管理程序的科學、高效和透明。由於各部門管理範圍和權限的模糊和重疊,以及部門利益的驅動,在低透明度管理下,行政官員的官僚主義、賄賂等腐敗行為不僅大大降低了辦公效率,也增加了對外投資的實際成本和對行政風險的擔憂。
(3)缺乏權威部門解決糾紛。這是外商最頭疼的問題,尤其是礦山和當地居民在項目實施中的糾紛。如上文關於土地問題所述,全國各地的礦業糾紛嚴重影響了國有礦山的正常生產。在礦業權沒有完全保障的情況下,外資項目會遇到類似的問題嗎?調解人是哪個部門?這是壹個困擾很多外商的問題。為此,建議:
壹是借鑒智利的做法,以經貿主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成立最高權威的外商投資審核委員會(常設機構),負責協調各部門意見,代表政府部門與外商談判,簽訂標準工作合同。建立省內礦業糾紛臨時調解仲裁機構,解決項目實施中產生的各種糾紛。
第二,建立采礦項目的審批程序。外國投資者申請壹般勘查許可證,應當向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進行項目審批;外商憑立項批準文件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領取許可證。外國投資者申請專營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應當向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和有關文件;經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和礦產開發合同的要求,組織外商、有關部門、政府或礦區人民代表進行磋商和談判;最後,根據各方達成的協議,我們將與外商就礦產開發標準簽訂工作合同。外商憑簽訂的礦產開發標準化工作合同,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獨家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最後,外商應持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