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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以上秘密的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重點部門,將集中制作、儲存、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重點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3.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5.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用於其他用途。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罪;

2.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將國家秘密載體發送或者托運出境的;

5、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綜上所述,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或者較密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重點部門,將集中制作、儲存、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重點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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