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六條公民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應當持書面申請、身份證、專業證書和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房屋證明,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七條專項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公民的申請後15日內完成審批手續,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或者當面口頭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延伸信息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享有下列權利:
(a)擁有、使用、處置和受益於其自身資產的權利;
(二)核準登記的名稱專用權;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除國家定價和價格監審商品外的自主定價權;
(六)依法決定幫工和學徒的勞動報酬和分配形式;
(七)申請專利或者註冊商標;
(八)依法訂立、變更和解除合同;
(九)有權拒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外的集資、收費、攤派和罰款;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百度百科-沈陽市個體工商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