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管理者應加強對飛行簽派的領導,重視飛行簽派的建設。第三條飛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質量的重要標誌,也是航空公司管理者的重要職責。航空公司的管理人員、飛行人員、飛行簽派員在組織實施航班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貫徹“確保安全第壹,改善服務,爭取航班正常”的方針。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把飛行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爭取正常飛行。第四條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正常運行,航空公司必須建立“飛行簽派機構”,配備合格的飛行簽派人員。第五條航空公司的航班簽派機構是航空公司組織和指揮航班的中心,可以設立通用航班簽派室、區域航班簽派室和機場航班簽派室(以下簡稱簽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業務範圍劃分多個航班簽派區,明確各簽派室的責任範圍。第六條簽派員室由助理簽派員、簽派員和首席簽派員組成(以下簡稱助理簽派員、簽派員和首席簽派員)。第七條航空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公司的簽派員或者持有當地空中交通管制部門頒發的飛行簽派員執照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的人員,在沒有簽派員的機場和地區代理飛行簽派員工作。第八條派遣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命令,遵守紀律,鉆研技術業務,不斷提高組織指揮水平。
在組織指揮每次飛行時,簽派員必須從最復雜、最困難的情況出發,周密計劃,充分準備。
調度人員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和報告制度。情況緊急,來不及提前請示時,他們可以邊處理邊匯報。第九條助理簽派員協助簽派員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和運行管理。其職責是:
(壹)根據簽派員的指令,傳達飛行任務,承擔飛行組織和保障工作;
(二)擬定每日飛行計劃,提交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審批,並通知飛行、運輸、機務等有關保障部門;
(3)計算飛機的起飛重量、油量和載荷,並提交機長和簽派員審批;
(4)根據飛機起飛時間計算預計到達時間。並通知相關部門;
(5)及時收集和掌握氣象信息、航行信息和機場、航路設備的工作情況,並提供給機長;
(六)向機長提交簽派員簽署的飛行放行單;
(七)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報飛行計劃(FPL)第十條簽派員負責組織飛機的飛行和運行管理,其職責是:
(壹)監督、檢查、指導助理調度員的工作;
(二)飛行前檢查和了解機組和各保衛部門的準備情況;
(三)審核助理簽派員計算的飛機起飛重量、燃油量和載荷;
(四)研究起飛、降落、備降機場和飛行航路天氣及保障設備的情況,作出正確的航空器放行決定,簽發飛行放行單或電報和飛行任務書;
(5)了解和掌握本簽派區天氣演變、飛行保障設備和飛機飛行情況,在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原飛行計劃時,協助機長正確處置;
(六)航空器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照預定時間或者時刻表飛行時,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壹切措施恢復正常飛行;
(七)飛行後聽取機長的報告;
(八)綜合日常飛行情況,編制飛行簡報。第十壹條總調度員除承擔助理調度員和調度員的職責外,還負責組織領導調度室當日值班。第十二條必須取得合格的技術執照,方可擔任調度員和總調度員。第十三條飛行簽派員必須:
(壹)熟悉國家航空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航空規則、空中交通服務規則和程序;
(二)熟悉機場、航路通信導航設備的性能和通信使用規定;
(三)熟悉有關機場運行規則和航行程序;
(四)熟悉調度區域的地形和氣象特征;
(五)熟悉本公司使用的各類航空器的性能數據、應用圖表和處置原則與程序,掌握航空器配載與平衡的業務知識;
(六)掌握航海和航海圖知識,熟悉航行通告的格式和用法;
(七)掌握氣象知識,了解各系統的天氣特征及其對飛行的影響;
(八)經營國際航班的航空公司的飛行簽派員應當具備英語專業知識,了解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航行規定,能夠處理英文電報和航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