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肖像權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二、相關法律
1、《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三、處罰內容
1、《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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