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發包給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發包人;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分包承包商包括專業分包承包商和勞務承包商。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倡導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依法進行的分包活動。第八條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業務。
嚴禁個人承接分包業務。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但施工總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專業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工程。
勞務分包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承包人必須自己完成承包的任務。第十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及時支付的時間、結算方式和相應措施,以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第十壹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設立工程管理機構,對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項目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前款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和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可以要求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就分包工程的履行提供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不履行合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屬於轉包。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分包項目開發商分包工程,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出相應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未對工程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分包。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非法分包:
(壹)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未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的從業人員的,視為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