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穩定的扶貧機制。企業要履行扶貧責任,自覺通過發展產業帶動貧困戶增收脫貧,包括吸納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流轉貧困戶土地經營權參與產業化經營、整合扶貧涉農資金投資項目、形成資產折股量化到貧困村和貧困戶等。
3.有明顯的扶貧效果。扶貧龍頭企業要帶動壹定數量的貧困人口,通過產業化經營獲得的扶貧收益或紅利,通過設立公益性崗位、公益事業和獎勵補貼等方式,分配給貧困村集體或由貧困戶享有。
法律依據:《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完善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二條: (壹)依法合規經營。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管理有序,有壹定的經濟效益,選定的扶貧項目應符合扶貧規劃。(2)建立穩定的扶貧機制。企業要履行扶貧責任,自覺通過發展產業帶動貧困戶增收脫貧,包括吸納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流轉貧困戶土地經營權參與產業化經營、整合扶貧涉農資金投資項目、形成資產折股量化到貧困村和貧困戶等。(3)具有明顯的扶貧效果。扶貧龍頭企業要帶動壹定數量的貧困人口,通過產業化經營獲得的扶貧收益或紅利,通過設立公益性崗位、公益事業和獎勵補貼等方式,分配給貧困村集體或由貧困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