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即契約說與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制定是基於發起人的***同意思,而且章程制定後即對發起人產生約束力,因此具有契約的性質,公司章程本質上屬於公司股東或投資者簽署的合同。自治法說認為,章程不僅約束章程的制訂者,而且也約束公司機關及後來新加入公司的股東,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目前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通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規範,是具有公司自治性質的根本規則。
企業章程:(壹、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壹)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壹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壹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壹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