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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性質是什麽?壹般都需寫入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並對公司、股東、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公司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

關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即契約說與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制定是基於發起人的***同意思,而且章程制定後即對發起人產生約束力,因此具有契約的性質,公司章程本質上屬於公司股東或投資者簽署的合同。自治法說認為,章程不僅約束章程的制訂者,而且也約束公司機關及後來新加入公司的股東,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目前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通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規範,是具有公司自治性質的根本規則。

企業章程:(壹、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壹)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壹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壹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壹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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