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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息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信息管理,加快信息化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需求導向、實用高效、整合創新、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制定信息化發展的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信息化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省信息化推進工作,推動信息技術在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領域的廣泛應用,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全省信息安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信息研究創新,培養和引進信息技術相關人才,加強信息技術知識和技能的普及,提高全社會信息技術應用水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從事與信息化建設相關的科研、生產、經營和服務,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公眾平等獲取和使用公共信息資源。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信息化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化專項發展規劃,應當科學預測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使信息化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征求意見。第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共享和互聯,加快寬帶網絡建設,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的融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和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和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實施,由建設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信息工程的改建、擴建、運行和維護的,建設單位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重大公共* * *基礎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向當地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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