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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涉及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具體涉及基金資產托管、代理清算交割、會計核算、凈值審核、投資運作監管等環節。

1.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申請材料。基金份額發售前3日,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管理人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同時將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刊登在管理人網站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刊登在指定報刊和管理人網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的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3.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登載於管理人網站,並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刊登於指定報刊;在公告15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後的招股說明書,並就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4.基金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告書等上市申請材料。本基金獲準上市的,應當在上市日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報紙和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金份額上市公告。ETF上市交易後,其管理人應當在每日開市前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申購贖回清單,並在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

5.每周至少公布壹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開放式基金應當在開始申請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公布壹次其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申購贖回解除後,應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累計份額凈值。如為半年末或年末,還應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後壹個市場交易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6.每年結束後90日內,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並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年度報告全文。上半年結束後60日內,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半年度報告摘要,並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半年度報告全文。每季度結束後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和管理人網站披露基金季度報告。在披露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將上述定期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證監局、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當期基金合同生效未滿2個月的基金,可以不編制上述定期報告。

7.發生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應當在2日內編制並披露臨時報告,並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監局備案。封閉式基金也應在披露中期報告前送到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查。

8.當媒體報道或市場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時,管理人應當在得知該消息後立即公開澄清,並將相關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會議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程序和表決方式。會後,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並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公告審計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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