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新業態。第三條 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享開放、創新發展、深化應用、依法管理、安全規範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全省數字化基礎設施。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點領域,統籌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應用意識和能力。第二章 數據處理第六條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或者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屬於公***數據。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公***數據采集、歸集、整合、***享、開放和應用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數據采集、歸集、整合、***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標準,促進公***數據管理規範化。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數據管理工作。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公***數據的采集歸集、目錄編制、互聯***享、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公***數據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省大數據平臺。本省公***數據應當通過省大數據平臺予以歸集、治理、***享和開放。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已有的公***數據平臺應當與省大數據平臺有效對接,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遷至省大數據平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本地公***數據向省大數據平臺開放。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新建、擴建本地、本部門公***數據平臺,應當符合全省數字化基礎設施統籌規劃和公***數據***享開放的要求,並與省大數據平臺有效對接。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數據目錄的編制規範並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公***數據目錄的編制規範編制和更新本部門、本系統公***數據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歸集審核後,確定本省公***數據目錄。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納入本省公***數據目錄的公***數據進行梳理,編制本區域公***數據補充目錄,並報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而收集、使用數據的,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進行。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壹數壹源、壹源多用的要求,在公***數據目錄內采集公***數據,並確保數據采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安全性,實現公***數據的壹次采集、***享使用;可以通過***享方式獲得公***數據的,不得通過其它方式重復采集。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不得非法更改、刪除或者偽造公***數據。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將采集或者產生的公***數據向省大數據平臺歸集,實現公***數據集中存儲。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歸集本部門、本系統采集或者產生的公***數據;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采集或者產生的公***數據,無法實現直接歸集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初步歸集後,分類歸集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