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政務等機關的日常運行;承擔保密、安全和信息報送工作。
(2)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宣傳工作。
(3)法律部。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監督檢查有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組織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辦相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相關法律事務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宣傳工作;承擔相關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查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序和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
(4)計劃財務部。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級和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辦公室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決算,負責辦公室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承擔辦公室及下屬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指導辦公室及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處是國有資產;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辦公室(國際合作辦公室)。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和勞動力流動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
授權在國家間勞工組織的活動和工作中代表省政府;承辦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的談判工作。
(6)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計劃;制定境外和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省的管理政策;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制定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特殊需要人員調配政策,指導和監督全省人員調配工作;承擔省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轉業軍官安置(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的政策和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長期承擔省級(直轄市)黨政機關及其有關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移交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地方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教育政策指導下,制定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並監督實施,以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評選國家級專家和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制定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本省工作或定居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內非教育系統留學人員和省內國家級、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制定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標準;負責管理全省高級評審委員會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制定省直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從國(境)外和省內(不含專家)招聘人才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壹)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12)勞動關系部。
執行國家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和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跨省流動管理;擬訂全省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並組織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監督落實國有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杜絕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省屬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
(13)工資和福利部。
擬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計劃和調控政策;制定全省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省直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指導市(州)、縣(市、區)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落實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協調和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14)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省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備案制度;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5)失業保險部。
制定全省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失業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系統,制定政策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制定並監督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有關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政策;指導和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部。
擬定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制定全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省直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省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全省申請工傷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能力鑒定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指導和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障監督辦公室(吉林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網絡,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承擔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人事爭議仲裁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21)勞動監察室。
制定勞動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案件;指導地方政府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檢驗技術裝備的管理。
(二十二)信訪辦公室。
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對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辦和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二十三)人才引進項目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聘請國外專家和出國培訓的規定和相關政策;擬定全省智力引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以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為重點的國家級和省級項目,制定並實施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計劃;負責引智成果的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的管理;負責全省人才引進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專項資金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部門和地方資助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初審;負責全省出國培訓考生的外語水平考試(BFT)管理。
(24)外國專家管理。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負責受聘於我省的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來我省工作;負責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牽頭組織對外國專家的表彰和獎勵;建立外國人才信息網絡,開展與外國官方機構和其他組織的相關交流與合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外國專家工作。
(二十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主管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探索、論證和審核;負責發放相關行政許可和相關證書;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26)人事部。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
(二十七)老幹部。
負責本部門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