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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業主自治和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並將物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六條鼓勵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價機構對物業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行評價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政策;

(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物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

(五)負責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物業管理工作;

(二)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

(三)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核實和監管;

(四)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和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審批;

(五)負責物業承接查驗和備案;

(六)負責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制,處理物業管理投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二)協助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的查驗和備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三)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助處理物業管理投訴;

(四)協調、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十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下列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壹)公安機關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影響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規劃的審查和監督工作;

(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接受價格政策咨詢和投訴,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供水、供氣、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違法行為;

(五)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料,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侵占、損壞綠地等違法行為。依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

(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七)人防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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