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被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3.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名稱經營者的財產。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申請執行是指因債務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為實現債務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