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管轄權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沒有營業所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等級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級市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
列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調整個別企業破產案件地域管轄的,必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基層法院壹般是第壹審法院,但重大涉外案件、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較大影響,應當由最高法院審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不同情況下管轄法院不同,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壹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二。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定,批準並終止重整程序。
企業和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個月;
1.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三個月後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
2.表決通過後,企業應當在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
3.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未獲通過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
3.法院可以駁回破產重整申請嗎?
法院可以駁回破產重整申請。因為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申請破產重整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以及債務人有恢復希望的材料供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審查這些材料後,將決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請,重整計劃草案不能提前表決。是否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是法院決定債務人是否重整、是否受理重整申請的前提條件。否則就是畫蛇添足,程序顛倒,容易給申請人留下借口。
不同情況下管轄法院不同,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破產重整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