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常是因為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2、企業在公示信息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3、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公示相關企業信息。
這些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壹旦被列入異常名錄,企業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公示義務,否則可能會面臨進壹步的法律後果,如罰款等。
企查查經營異常的歷史沿革:
1、企查查經營異常是指企業在工商管理部門的經營異常名錄中被標記的狀態,這通常意味著企業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經營異常名錄制度起源於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提高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而設立;
3、該制度自2014年起實施,旨在通過公示企業不合規的經營行為,警示社會公眾和相關利益方;
4、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若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糾正其異常行為,可能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即“黑名單”);
5、隨著時間的推移,經營異常名錄制度逐漸完善,成為了社會公眾查詢企業信用的重要途徑。
綜上所述,企查查經營異常名錄是指企業因無法聯系、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公示信息等違法行為而被列入,壹旦列入,企業需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公示義務,否則可能面臨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