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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按月或者按季根據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本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的數額, 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如下:

第壹步: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第二步:重點關註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納稅調整清單”。根據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審計,編制審計底稿;

第三步:與委托方就審計結果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什麽樣的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如果是鑒定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為:無保留意見鑒定報告、保留意見鑒定報告、否定意見鑒定報告、無法表示意見鑒定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收入;(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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