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填報本納稅年度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減免稅和抵免稅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壹)免稅收入
1.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另壹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第4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填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二)減計收入
1.第7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本行填報政策規定減計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計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三)加計扣除額合計
1.第10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填報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
2.第11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填報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額。
3.第12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優惠政策。
4.第13行“其他”:填報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四)減免所得額合計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填報納稅人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取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2.第17行“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填報納稅人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3.第18行“中藥材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中藥材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填報納稅人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6.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填報納稅人從事采集林產品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7.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填報納稅人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8.第23行“遠洋捕撈”:填報納稅人從事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
9.第2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11.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填報納稅人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12.第2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
13.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14.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填報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第32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五)減免稅合計
1.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2.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六)、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1.第41-43行,填報納稅人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八)減免稅附列資料
1.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2.第46行“資產總額”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壹)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行。
3.第9行=第10+11+12+13行。
4.第14行=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計。
6.第25行=第26+27+28行。
7.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第41+42+43+44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