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物質保障責任。包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2、資金投入責任:包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3、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包括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委托和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4、規章制度制定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教育培訓責任:包括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6、安全管理責任:包括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統壹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7、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包括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