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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1)法人申請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由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公民個人申請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出具的申請執行效力公證的文件;

3.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及相關債務憑證;

4.為債權憑證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提交與擔保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文件,以及符合上述兩項規定的擔保物(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的權屬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知識:強制公證的優勢

1,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省去了壹審二審的程序,節省了時間。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該條規定,借款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後,壹旦對方不償還所欠款項,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文書,可以省去壹審、二審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僅此壹項就可以節省80%以上的時間。

2.避免公告傳遞的問題。

如果妳的借款合同被強制公證,公證處會要求在合同中增加通知地址等條款,相應的公證文書只要送達到相應的地址,即視為送達。這壹招對於對付跑路的債務人特別有效。否則,如果要送達壹、二審程序中逃跑或故意拒絕接收文書的被告人(現在很多被告人都采用這種方式),在二審程序中宣布送達訴訟文書和判決書,至少需要8個月的時間。

3.直接保全財產,節省維權成本。

因為強制公證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如果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直接凍結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否則,為了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財產,妳要向法院繳納財產保全費,並提供相當於保全金額的抵押物,這往往不是壹筆小數目。

4.有限排除異地管轄。

強制執行公證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也就是說,如果妳所在的地方有被執行人的財產,妳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申請執行。否則由於很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者履行地不明確,需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現在的人流動性很大,往往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自己的常住地在哪裏。去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容易,往往費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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