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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犯罪司法解釋壹

法律分析: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壹)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四)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五)與立體註冊商標的三維標誌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六)其他與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第二條 在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作品、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在涉案作品、錄音制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錄音制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錄音制品的有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第二百壹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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