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行裝處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市人大代表及駐市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及駐市全國、省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圖書等工作;負責微機網絡等設備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幹警的出境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外事活動安排和對外接待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對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及分配;指導、監督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裝備現代化建設及槍支、彈藥的管理;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擬定並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財務裝備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承辦協助各縣區黨委搞好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事宜;負責全市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審核報批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院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民法庭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規劃;指導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創模活動,負責《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
(三)立案庭
負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據和財產訴前保全;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壹、二審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讀職罪等第壹、二審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三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負責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負責最高法院復核死刑、省法院二審開庭保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判第壹、二審婚姻和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理第壹、二審商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
依法審判涉外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判涉債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壹)民事審判第五庭
對已結案件進行評查
(十二)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與其合署)
依法審判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二)環境保護審判庭
管轄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十三)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審判庭
處理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發生的各類案件。
(十四)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識產權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五)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局內設執行壹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執行局實行局長負責制,負責全市執行工作,對執行人員實行日常管理,對全市執行案件和行政事務全面管理。
執行壹庭、執行二庭負責執行實施權即調查、控制財產權,罰款、拘留、追究拒執罪,恢復案件執行權等。
執行三庭行使執行案件裁決權、監督指導權、財產處分監督權、案款分配管理權等。協助執行局行使分案權;辦理異議、復議執行裁決案件;辦理提級、指定,中止、終結案件;確定拍賣財產的保留價、低價,監督財產處分權;案款管理、分配、過付提請審批權;辦理涉執信訪案件;異地執行審批權;對縣區法院執行工作考核建議權;全市執行活動的組織、策劃和指揮,處理突發事件;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執行網的管理、監督、更新;執行局的行政事務管理,籌備局務會、全市執行工作例會,起草制度等綜合材料,參觀接待、解說,車輛管理,執行大樓的安全、保潔等。
(十六)信訪辦
對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
(十六)研究室
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編寫綜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研究和征集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信息、調查研究和司法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史誌的編纂。
(十七)審判管理辦公室
辦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務;審判管理相關事項
(十八)技術室(司法科學技術鑒定中心)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十九)法警支隊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維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關秩序及轄區的安全保衛;調動、指揮基層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務;管理法警培訓基地;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法警支隊下設:警政科、警訓科、警務科、直屬大隊。
警政科職責:負責思想政治教育、警銜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
警訓科職責: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法警培訓、訓練計劃,信息、調研宣傳工作,調警、派警、用警等工作;
警務科職責:負責警用裝備、標誌、服裝管理工作,法警訓練基地管理工作,綜合事務性工作;
直屬大隊職責: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維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關秩序及轄區的安全保衛。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壹)紀檢組、監察室
檢查了解並向法院黨組織和紀委反映全市法院系統各級黨組織及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情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在執行國家紀律、法規、政策過程中有無違反行政紀律的情況。
(二十二)法官學院
負責組織法律專業學歷教育;法官培訓,制定法官培訓的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本市法院系統人員積極參加上級法院開展的各類培訓。科研活動,根據國家法官學院、山東法官培訓學院關於學術論文研討會論文的安排意見,組織開展調研、撰寫、修改、遴選工作。
法官學院下設辦公室、教務處。
(二十三)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管理和使用,負責人民陪審員參加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陪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