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調解費用收費標準是怎麽樣的?
1、法院調解費用收費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訴訟費用的壹般收取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2)項、第(3)項、第(6)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二、法院調解後需要制作調解協議嗎?
法院調解後不壹定需要制作調解協議,具體對於調解不成功等的情形,則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後,若是糾紛雙方都同意,那麽法院可以組織調解活動。根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但對於諸如能夠即時履行等的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