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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具體而言,它應包括:

(a)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

(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受我國婚姻法調整。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壹方結婚時起至壹方死亡或離婚時止的期間。夫妻在此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夫妻壹方在夫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需要征得配偶壹方的同意。

法定夫妻* * *同壹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單獨財產制、剩余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度包括17條規定的法定婚姻收入制度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別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2]

夫妻財產的限制

第18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 * *是已婚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都不能成為夫妻* * *擁有財產的主體。

2.夫妻* * *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壹規定是這壹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同意夫妻共有財產

1,約定夫妻* * *有財產的概念和範圍。

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清償和財產清算的壹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約定夫妻* * *擁有財產的特征

第壹,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是粗放的。約定夫妻財產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財產。對財產的類型沒有限制。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壹切能夠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夫妻約定共有財產的時間可以是婚前、婚後,也可以根據夫妻約定重新約定共有財產,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協議形式為各自所有,* * *與所有,各部分所有,部分* * *與所有;

第四,合同的優先權。在這裏,國家法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采取合同優先原則。即有合同依約,無合同依法。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3、約定夫妻* * *擁有財產的必要要件。

夫妻或擬結婚的當事人,財產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壹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生效要件。

壹、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我國法定結婚年齡遠高於成年年齡,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姻協議,所以無論當事人是婚前還是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人。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合同時,當然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壹方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二,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

真正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在意誌自由、法律效力可以確認的前提下,內心的意誌與外在的表現相壹致的狀態。在遺囑真實的條件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在意誌與外在表現不相適應,則該意誌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當幹擾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引起的意思表示是違背法律的,不能產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代理不適用於當事人本身的行為。

夫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持有人,也是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夫妻財產約定的訂立是壹種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由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無效。同時,由於合同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生活或重大個人財產利益,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恰當地訂立適合其社會經濟地位的合同。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何某與妻子李某的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且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字,其他任何人無法洞察何某與李某的真實感情。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或可撤銷。這裏的“法”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還包括其他部門的法律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夫妻對同壹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 * *與* * * *擁有相同的財產。夫妻對同壹財產的全部份額享有權利和義務,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力之壹,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有平等的處分全部財產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

平等待遇權

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是否處理夫妻財產。

平等協商,達成壹致

夫妻對同壹財產,除日常生活需要外,應當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配偶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另壹方有權否認該處罰的法律效力。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表示的,對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承擔某些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由* * *連同財產共同支付,不足時,由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由* * *以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的終止

1,因夫妻協議終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終止同壹財產制,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導致婚姻消滅,也可以導致夫妻同壹財產制的終止。離婚時,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或者依法分割,使之成為自己的個人財產。

3.因配偶壹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配偶壹方死亡,未亡配偶有權分割財產,繼承死者遺產。

當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關系消滅,由此開始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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