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規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第四條 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 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四張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證明以及聯合年檢證明、驗資報告、個人完稅證明。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27條。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