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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引導和弘揚文明行為,提高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和愛國主義教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相結合、獎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壹領導本地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評。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依法設立的城市新區、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推進文明行為。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積極參與倡導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公眾人物和教育工作者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倡導和規範第八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第九條鼓勵下列行為:

(壹)為東坡文化節等重大節日和本市主辦的國際國內會議、比賽提供誌願服務,為開放發達的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二)參與文明創建、社區治理、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等誌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慈善捐贈、扶貧濟困、助殘、救孤、扶貧助老、助學、助醫等公益活動。

(四)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五)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

(六)依法參加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等活動。第十條提倡下列行為:

(1)文明禮貌。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範,著裝得體,舉止得體;等待服務依次排隊;乘電梯先出後入;咳嗽或打噴嚏時捂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上口罩。

(二)文明教學,尊重教師。學校要堅持德育為主,註重師德建設,培育優秀校風,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傳承以東坡文化、忠孝文化為代表的優秀鄉土文化,加強學生文明行為習慣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設安全文明校園;學生要學會尊重教師禮儀,遵守課堂秩序,虛心接受教師的教育和指導,發揚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

(3)文明行醫。醫院及其醫務工作者應當弘揚救死扶傷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院的相關規定,配合診療活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4)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應當依次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5)文明婚俗。新婚,不攀比鋪張,促移風易俗,抵制陳規陋習。

(6)對文明的犧牲。簡約葬、生態葬;以鮮花、植樹、清理墓碑等方式祭祀。

(7)文明用餐。遵守用餐禮儀,合理消費,實行分餐或使用公筷公勺,愛惜食物,不要過量飲酒和喧嘩。

(8)文明內務。培養和傳承良好的家風,尊敬長輩,孝敬父母,家庭和睦,教育好孩子,勤儉節約,友好鄰裏,保持室內外整潔,爭創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遊。遵守旅遊規範,愛護文物古跡、景區景點等旅遊資源,愛護景區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十)文明上網。抵制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文明理性言論,弘揚真善美,引領新風尚,傳播正能量。

(十壹)文明觀看演出和比賽。遵守場館管理規定,註意觀賽禮儀,離開場館時自覺帶走垃圾。

(12)文明綠色生活。尊重和愛護自然,增強生態環保意識,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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