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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公***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三條 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公***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的實績考核。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全區公***信用信息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其所屬的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負責全區公***信用信息歸集、整理、加工、披露的具體工作。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設立或者確定的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歸集、整理、加工、披露的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信用信息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是全區公***信用信息歸集和披露的統壹平臺。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實現本行政區域公***信用信息的統壹歸集和***享。第七條 向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公***信用信息的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公***信用信息的記錄、維護、報送、異議處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向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公***信用信息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征信機構等(以下統稱公***信用信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公***信用信息的查詢、應用和維護活動,保護信息主體的信息安全。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守法履約的意識,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社會公眾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使履約踐諾、誠實守信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規範。第九條 國家機關、行業協會、企業、學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公***信用的宣傳、普及工作。

鼓勵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和誠信創建活動,培育單位信用文化。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等應當發揮輿論宣傳引導作用,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第二章 信息歸集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第十二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三)行政許可信息;

(四)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信息;

(五)年檢、年審、檢驗、檢疫以及備案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基本信息。第十三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稅款、社會保險費欠繳信息;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繳信息;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信息;

(四)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五)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信息;

(六)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七)被監督管理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八)被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

(九)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汙染事故等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信息;

(十)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違法用工,克扣、拖欠勞動報酬等違法信息;

(十壹)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罰、行政處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

(十二)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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