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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日常生活中因為侵權責任引起糾紛的例子很多。壹、侵權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壹項基本原則。在訟訴過程中要盡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事實”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依據羅森貝格的法律要件說而確立的。即“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在正常情況下舉證責任應作如下分配:第壹,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第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壹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二、侵權責任賠償範圍1、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壹種適用非常普通、並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壹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壹個制度體系。2、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1)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三、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如下所示:1、概念不同,合同責任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壹方當事人違反了雙方事前約定的事項,進而需要承當違約責任;而侵權責任則是指壹方當事人侵犯另壹方當事人的人生權或者財產權,進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2、兩者的歸責原則不同;合同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比較單壹;而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其歸責原則多樣;3、舉證責任不同,合同責任壹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侵權責任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在壹些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醫療事故、飼養動物侵權、高空作物等情形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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