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構成保密法犯罪的行為(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的(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反約定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如果情況嚴重可能觸犯刑法泄露商業秘密罪,受到刑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