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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目前的著作很少從總體方面進行研究,而對各類具體侵權行為的描述散見於諸法論述之中.對於侵權行為的指向,或者說侵害對象,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強調,侵權行為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根據這壹主張,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ix]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即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註冊商標或將該商標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標,從而造成商標混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x]有的學者則強調,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專用權利.他們認為,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xi]侵犯專利權,即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xii]侵犯商標權,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的行為.[xiii]筆者認為,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均為侵犯知識產權.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並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例如,在著作權領域,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依法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由此可見,侵權行為並非都是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即是說,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專利權領域中,專利權***有人未經其他***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行為;商標權領域中,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等.該類行為屬於間接侵權行為,雖不因使用知識產品而直接侵權,但因積極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而損害了他人專有權利.因此,就侵害對象而言,將侵權行為表述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這壹說法更為確切.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屬於非法事實行為.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學者們主張依事實行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認為禁止性規範應“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xiv]甚至主張壹切違法行為“恒為特定事實行為”.[xv]依筆者之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知識產品創造行為同為事實行為,但其性質不同,前者為非法事實行為,後者為合法事實行為.[xvi]在此,筆者擬就侵權行為具有的事實行為壹般特征作如下概括:第壹,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是壹種客觀行為,即業已實施並在客觀上對外界造成影響與後果的行為;第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不反映行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為人所預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權行為因符合法定事實要件而成立.所謂“未經授權,又無法律許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專有權利”,即是侵權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在本質上是壹種法律構成行為.由於其行為內容非法,該行為在法律事實類別中又屬於壹種非法事實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壹般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又有著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其侵害對象不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有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占(即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妨害(致使所有人無法充分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毀損(侵犯他人所有物使其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如將他人的財物毀壞、對他人財物強占),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制.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攫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占有這壹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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