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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貸款利息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嗎?

可以利用貸款利息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但強度小,控制難度大。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降低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思路是收入總額最小化,稅前可抵扣項目金額最大化。

第壹,減少應稅收入的策略

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主要考慮及時剔除不應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或者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踐中,具體的方法有:

1.對於銷售的退貨和折扣,應及時取得相關憑證並進行賬務處理,沖減銷售收入,避免虛增收入;

2.在計算當年總收入時,還應扣除預收賬款、應付賬款等項目,防止其誤記為收入;

3.多余的流動資金用於購買政府債券,其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或者將剩余流動資金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通貨膨脹成本戰略

1.分散利息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在稅前列支。但有的企業融資困難,不得不向其他企業借款或向非金融機構民間高息借貸,有的企業為了融資,為員工謀取壹定的經濟利益,在員工中高息集資。上述情況下,高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因此,企業在籌集資金時應盡量避免高息貸款。壹旦發生高息貸款,就要考慮把高息部分攤到其他費用上。按照現行稅法和財務制度,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核算,除了利息,還有手續費和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無限支出。如果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和員工集資,部分高息可以轉化為金融機構手續費;或者在企業中,經費由工會組織籌集,部分手續費可以分散到工會經費中;如果是同行業的高息費用相互拆借,可以轉換為企業間的業務費用,計入產品銷售費用和營業費用,從而擴大稅前扣除的費用範圍。

2.分散式商務接待

考慮到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開支標準的,應當在稅後開支。

事實上,企業為了順利開展工作,在業務招待費上超支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該自己算算再報。超過限額的,由企業自行調整扣除,將招待費轉入其他科目稅前扣除。比如企業給客戶的禮金、禮券等費用可以認為是傭金支出,傭金支出沒有限制,所以這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達到節稅效果。此外,企業還可以將招待費作為會議經費,通過所得稅前的“管理費用”科目也可以達到上述效果。

3.合理安排工資和薪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鑒於上述相關規定,企業從獲得節稅利益的角度出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適當提高員工工資標準,超支部分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取消應稅工資的規定,對國內企業是壹大利好,但企業壹定要註意理性,註意同行的工資水平。否則,稅務機關可以對不合理的支出進行納稅調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員工教育培訓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素質;

(三)內部職工兼任企業董事或者監事的,其報酬可以計入工資薪金;

(4)持有企業股份的內部員工,可將應得分紅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

4.國外捐贈的合理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益捐贈的定義是: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進行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在捐贈支出的情況下,出於稅收原因,企業應特別註意兩點:

壹是認可捐贈人和捐贈中介機構,即企業應通過稅法規定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實施捐贈。

第二,註意極限。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戰略決定公益捐贈的數額。從節稅角度考慮,壹般不應該超過稅前扣除比例(65438+年利潤總額的02%)。如果因為壹些特殊原因需要超支,也可以“先質押,後支出”,即把超支部分的公益捐贈支出安排到下壹年度,爭取稅前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策略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四級,即基準稅率為25%,優惠稅率為10%、15%、20%。如果企業利用好這種稅收差異,努力創造條件享受較低的稅率,可以為企業減輕稅負,國家也達到了調節經濟的目的。

1.建立自主創新的高科技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註重自主創新,培養稅收籌劃的核心競爭力。為此,企業要組建自己的R&D機構,組建穩定的R&D團隊,制定中長期R&D計劃,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並及時報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形成R&D成果檔案。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要求,也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比壹般法定稅率低5個百分點。對於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和便於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654.38+00萬元。所以小企業在成立的時候首先要仔細規劃好規模和員工數量。當規模較大或從業人數較多時,可以考慮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納稅企業。其次,要註意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3.預扣所得稅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與其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述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據此,實施條例明確,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收入的非居民企業,不得在境內設立機構或場所,或者取得的間接收入盡量不與其境內機構或場所聯系,享受10%的優惠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代扣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直接增加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但這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稅收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外國政府締結的稅收協定與新企業所得稅法有差異的,以協定的規定為準。在壹般稅收協定中,預扣所得稅稅率不超過65,438+00%。據此,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且預扣所得稅稅率不超過10%的國家註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在中國投資,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較高的預扣所得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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