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填寫年度申報主表及其系列附表;
2.系統審核各報表的表內關系;
3.系統審核各報表的表間關系;
4.如果審核通過,將生成申報表並提交,以完成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2.企業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下列報表和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4.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申報期可適當延長。
5.企業采用電子方式申報納稅的,應當附報質量納稅申報材料。
6.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當附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7.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要辦理所得稅退稅的,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項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款退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8.經批準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執行合並納稅的機構或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憑證》(以下簡稱《合並申報繳納憑證》,見附件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申報憑證及其財務會計報告。
3.其他機構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納稅申報憑證,且匯款機構未提供延期納稅申報批準文件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其他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核對、核實或核定,並計收補稅和進行處罰。
1.企業確因特殊困難需要延期繳納滯納金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2.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3.企業報告期的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的,該期間的最後壹天為節假日順延的次日;期限內連續三日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