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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應註意哪些問題

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應註意哪些問題

納稅人要註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壹,預繳期利潤可以直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填報說明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可見,預繳期利潤是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

第二,預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核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可見,新稅法統壹了內外資企業的預繳期間,規定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規模、便於繳納等因素,來核定企業是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三,預繳稅款的確認方法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同時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壹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預繳期報送資料也要齊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預繳期稅款要註意匯率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三十條同時規定,企業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所得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清算企業所得稅應註意哪些問題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轉入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假如某小微企業年度中間終止經營,進入清算登出程式,那麽在清算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應註意哪些問題?筆者就此提出幾點建議供參考。

年度中問企業終止經營,應怎樣核算、申報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因此,企業當年度發生終止經營活動,並進行清算登出,從年初到清算結束不能作為壹個納稅年度進行計算,而應分為兩個納稅年度分別計算,即從年初到經營活動終止之日止(即正常經營期)為壹個獨立納稅年度,從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結束之日止(即清算期)為另壹個獨立納稅年度。

正常經營期結束後應及時辦理納稅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清算結束後,企業辦理清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進行清稅處理,無需匯算清繳。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要解決這個問題,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壹,小微企業是否有正常經營期和清算期的劃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適用物件中,除了行業性限制外,只規定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條件,沒有對所處期間的限制。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小微企業物件是什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三,企業所得稅申報口徑是否相壹致?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年度申報表和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均將“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列在“減(免)企業所得稅額”中,填列方式相壹致。

因此,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企業清算期間沒有排他性,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需要註意把握適用期限和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區間。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有哪些程式要求?

所得稅清算對備案和清算程式有明確要求:(1)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3)企業應在辦妥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稅控裝置等後,方能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

已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登出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壹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後應將企業清稅申報資訊同時傳遞給另壹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

清稅完畢後壹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資訊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壹出具《清稅證明》,並將資訊***享到交換平臺。企業持《清稅證明》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按時完成,提前填寫,註意檢查核對,與會計賬簿相符,按要求調整專案,正確計算

關於年初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這個涉及到以前年度調整的問題。

按說,妳的補繳數是09年真實的所得稅費用,應該記在09年的賬上,這樣的話,妳要是想調整就要調整報表的年初數,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

貸:應繳稅費 所得稅 3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

這樣的話,妳的這塊300的費用就轉到了09年,註意妳要調整報表的額年初數,也就是2009年的年末數。當然了,調了年初數,年末數就自己變了,,

然後在實際繳納時妳再

借:應繳稅費——應繳所得稅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實際繳納稅款的那個就不要再調報表了,,,,

明白嗎,,,,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註意哪些事項

壹、申報匯繳要按期

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如果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比如受冰凍災害的影響),可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二、財產損失要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該《公告》第五條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優惠要備案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專案;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專案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專案。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壹律不得減免稅。

四、納稅事項要調整

目前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很大,在成本費用稅前列支方面,稅法規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許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專案,這就要求納稅人逐項稽核成本費用專案,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在匯算清繳時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壹般會涉及賬務調整和納稅事項調整。賬務調整只是針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所作賬務處理的調整,納稅調整則是針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前者必須進行賬內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會計規定;後者只是在賬外調整,即只在納稅申報表內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稅法規定。

五、年度虧損要彌補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六、填報口徑要統壹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壹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以統壹填報口徑。主要包括準備金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投資損失扣除、稅收優惠、彌補虧損、企業資產處署等系列資料填報,要遵循有關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確保口徑壹致。

七、電子申報程式要熟練

在系統安裝後首次輸入企業資訊的時候要仔細填寫企業的基礎資訊,包括企業的行業、經濟性質、核算方式即就地繳納還是匯總繳納等,這些基礎資訊都要填寫,而且要和稅務登記資訊即稅務局的CTAIS中登記資訊壹致,才能申報成功。企業在錄入資料的時候,每張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財務報表都要填寫,沒有資料的就填零。特別是財務報表的期初和期末數都要填,而且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不能為零。去年有些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都填零,結果不能打包通過,新開戶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就填寫企業開業時的經濟狀態,記住不能零。在申報表的主表中,如果企業是虧損的,在應納稅所得額這壹欄不能填負數,應該填0。

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範。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專案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1〕156號檔案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專案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專案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專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專案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於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在同壹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專案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築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專案經理部(包括與專案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檔案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註意哪些稅前扣除憑證

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於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壹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後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中,涉及專案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在預繳所得稅時,有效扣除憑證的作用尚不那麽突出,但在匯算清繳時,必須取得有效憑證方能進行扣除。哪些憑證可以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此時也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

稅前扣除的憑證種類

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專案憑證和非應稅專案憑證。

支付應稅專案的支出,應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憑證。應稅專案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專案和免稅專案。企業發生應稅專案支出時,應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發票管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支付非應稅專案的支出,不需取得發票。非應稅專案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專案。企業發生非應稅專案支出時,應取得相應的有效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專案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購買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專案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 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該企業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須有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發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繳納 *** 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繳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壹收據》等。

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支付給境內單位和個人的非應稅專案又非 *** 部門收取的費金,如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憑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以及已簽訂的合同,並附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覆印件為輔證。

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境外該國規定的合法憑據或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

稅前扣除及有效扣除憑證管理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特殊支付專案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須有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2.會議費支出,須有召開會議的檔案、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

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壹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檔案,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4.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問題?

分公司三項因素均為零,那麽就不產生稅款也沒有相應的分配比例。所以總公司的分配表中,與該分公司涉及的部分都填零就可以了。分公司季度預繳的時候就做零申報。

另外壹個是妳的分配表需要由總公司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他們會稽核的,對於分公司稅款為0的分配表他們也很樂意出(因為收入留到總公司所在地了)。

求解房地產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所得額=收入4000萬-成本1600萬-銷售費用200萬-管理費用50萬-財務費用2萬-營業稅金及附加40000*5%*(1+12%)=1924

應納企業所得稅=1924*25%=481(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備註:這題用不上預計毛利率這個條件,因為取得的是收入,不是預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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