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處分又稱能力處分,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采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分措施。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因為這是壹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1)責令停產停業。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比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壹是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於需要取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只是被處罰人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將進行整頓,糾正違法行為,改進工作,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指限制或者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者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指行政機關臨時或者在壹定期限內收繳被扣押相對人的執照,限制其權利的行使,類似於臨時強制措施,但暫扣行為是壹種行政處罰,而非強制措施。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的特征是交出違法相對人的許可證,剝奪其已取得的許可權,終止其在許可證範圍內繼續從事活動的權利或資格。比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質押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