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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我市地方企業發生整體資產轉讓具審核確定的權限局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均是區縣屬個業且在同壹區縣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中有市屬企業或不在同壹區縣的,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統壹上報市局審核確認。

具體審核確認程序是:由轉讓方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屬於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權限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正式行文確認;屬於市局審核確認權限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後,上報市局審核正式行文確認。

擴展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壹)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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