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導致機動車不能正常使用,且修理者不能或者不能在3日內提供非維修原因導致機動車不能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少於第37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並按照維修合同和有關規定積極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壹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都有保護有關車輛原狀的義務。必要時可對車輛相關部件進行拆解檢查,但雙方應同時在場,與經批準的拆解檢查相同。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承修方和委托方* * *請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擴展數據: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或者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費。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將維修結算清單交付委托方。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和材料費應單獨計算。維修結算清單的標準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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